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辦法  認可及管理 ( 103 年 10 月 23 日)
第15條
檢驗機構之機構名稱、地址、機構負責人、檢驗負責人、專責品管人員、 初步檢驗方法、確認檢驗方法或檢驗儀器變更時,需檢具相關資料,於變 更後三十日內報請執行機關核備,執行機關必要時得進行實地評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