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2條
檢驗機構申請文件符合規定者,應在六個月內接受三次績效監測及一次實
地評鑑。
績效監測應含陰性尿液檢體、添加已知濃度待測藥物陽性尿液檢體及含有
接近待測藥物或其代謝物閾值濃度之陽性尿液檢體。績效監測之正確率應
達百分之九十以上,並不得有偽陽性結果出現,其中待測藥物之定量值與
執行機關標定值差距在百分之二十或二個標準差之內者,應達百分之八十
以上,且不得有與標定值差距達百分之五十以上。未通過前述標準者,應
於改進缺失後另進行三次績效監測。
實地評鑑,依本部濫用藥物尿液檢驗認可機構實地評鑑指引之內容進行,
未通過實地評鑑者,應於改進缺失後另進行一次實地評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