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辦法  認可及管理 ( 103 年 10 月 23 日)
第11條
檢驗機構符合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之規定者,得檢具下列文件,向 執行機關提出認可申請:

一、申請書。

二、機構合法設立文件影本。

三、機構組織、人員及管理資料。其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: (一) 組織架構、權責劃分及相互關係。 (二) 職務表及人員資格總表。 (三) 檢驗機構人員資格及其學經歷證明文件影本。 (四) 文件管理規定。

四、品質手冊。

五、其他經執行機關要求之文件。

申請文件不符規定者,執行機關得通知其於限期內補正,逾期不補正者, 應重行申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