政府機關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實驗室設置標準  文件及檔案管理 ( 103 年 10 月 23 日)
第17條
實驗室應訂定文件管制程序,規範相關文件之訂定、修正、定期審查、分 發管制及建檔保存。與檢驗相關之文件及紀錄,應保存二年以上或依檔案 法規定辦理,並得視委驗機構需要予以延長保存期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