政府機關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實驗室設置標準  文件及檔案管理 ( 103 年 10 月 23 日)
第16條
實驗室收件後,應依委驗機構指定之項目儘速檢驗,並製作檢驗報告。初 步檢驗或確認檢驗結果應先經品管人員確認,檢驗報告並應經檢驗負責人 簽核或簽署。

檢驗報告至少應含尿液檢體編號、藥物之閾值、檢出或未檢出之藥物,並 註明所採用之檢驗方法、最低可定量濃度等資料。

第17條
實驗室應訂定文件管制程序,規範相關文件之訂定、修正、定期審查、分 發管制及建檔保存。與檢驗相關之文件及紀錄,應保存二年以上或依檔案 法規定辦理,並得視委驗機構需要予以延長保存期限。

第18條
實驗室應設相關檔案,至少包括人事資料、檢體監管紀錄表、品質手冊、 品質管制與品質保證紀錄、所有檢驗原始資料、檢驗報告及績效監測報告 、電腦列印之資料等,並保存之。

第19條
實驗室應將每月檢測尿液檢體項次結果資料,於次月十日前,依規定格式 彙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備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