政府機關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實驗室設置標準  文件及檔案管理 ( 103 年 10 月 23 日)
第16條
實驗室收件後,應依委驗機構指定之項目儘速檢驗,並製作檢驗報告。初 步檢驗或確認檢驗結果應先經品管人員確認,檢驗報告並應經檢驗負責人 簽核或簽署。

檢驗報告至少應含尿液檢體編號、藥物之閾值、檢出或未檢出之藥物,並 註明所採用之檢驗方法、最低可定量濃度等資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