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  檢驗作業及閾值 ( 103 年 10 月 23 日)
第20條
司法案件之濫用藥物尿液,必要時得採用最低可定量濃度為閾值,不受第 十五條、第十八條規定限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