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  檢驗作業及閾值 ( 103 年 10 月 23 日)
第12條
檢驗機構應將尿液檢體分樣後分批檢驗,每一批檢驗之數量依檢驗方法而 定。進行初步或確認檢驗之每一批檢驗,均應含適量之品管尿液及盲品管 尿液,並視同一般尿液檢體進行檢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