優良藥品製造標準
儲存及運銷
( 79 年 08 月 08 日)
第42條
藥廠應制訂包括左列事項之運銷書面作業程序,並遵行之:
一、以先製者先銷為原則,但得因應需要作暫時且適當之調整。
二、防止成品之成分、含量、品質及純度受到不良環境因素影響之運銷方 式。
三、建立能迅速收回已運銷成品之系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