優良藥品製造標準  包裝與標示管制 ( 79 年 08 月 08 日)
第38條
標籤及其他標示材料應依成品之種類、含量及劑型,分別儲存,並予適當 之標識。儲存區域非經授權不得進入。

過時或拒用之包裝材料及標示材料,應予退貨或銷毀,標示材料之發放與 使用及退回數量,應彼此符合。

印有批號之標示材料,如有剩餘應即予銷毀,其他未印者,應予適當鑑識 、儲存,以免混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