優良藥品製造標準  包裝與標示管制 ( 79 年 08 月 08 日)
第37條
包裝材料及標示材料之驗收、標識、儲存、管理、取樣、檢驗等項目,應 制訂書面管制作業程序,並遵行之。

標示材料或包裝材料於驗收或使用前,應逐批抽取具代表性之樣品予以檢 驗,記錄其結果,並保存之。符合既訂規格者,始予准用;不符者拒用之 。

第38條
標籤及其他標示材料應依成品之種類、含量及劑型,分別儲存,並予適當 之標識。儲存區域非經授權不得進入。

過時或拒用之包裝材料及標示材料,應予退貨或銷毀,標示材料之發放與 使用及退回數量,應彼此符合。

印有批號之標示材料,如有剩餘應即予銷毀,其他未印者,應予適當鑑識 、儲存,以免混雜。

第39條
包裝與標示作業前應檢查包裝材料或標示材料是否正確及適用,並將結果 登錄於批次製造紀錄。

包裝及標示設備應在使用前予以檢查,以確定前次操作之藥品及不適合本 批次操作之包裝及標示材料已完全清除,並將結果登錄於批次製造紀錄。

經過包裝及標示作業之成品,於最後之操作過程中,應序檢查,以確保每 一容器或包裝之標示均屬正確無誤。

第40條
為保證成品在使用時,其成分、含量、品質及純度均符合既訂之規格,除 另有規定者外,應標以經既訂之安定性試驗確定之有效期間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