優良藥品製造標準  原料、成品容器及封蓋之管制 ( 79 年 08 月 08 日)
第31條
原料、成品容器或封蓋經檢驗合於其書面規格者,應予准用;不合格者應 予拒用。

經准用之原料、成品容器或封蓋,應以先准先用為原則。如經長期儲存, 或暴露於空氣、高溫或其他不利條件下,應予重行檢驗。

經拒用之原料、成品容器或封蓋,應予標識,並於作適當處理前隔離管制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