優良藥品製造標準  原料、成品容器及封蓋之管制 ( 79 年 08 月 08 日)
第28條
藥廠應以書面詳訂對原料、成品容器或封蓋之品質規格及其驗收、標識、 儲存、處理、取樣、檢驗及審核等作業程序,並切實施行。

盛裝原料、成品容器或封蓋之容器,應逐批標以明確之代號及其狀況 (如 准用、拒用或須隔離等) ,並應記載於各批物品之處置紀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