優良藥品製造標準  組織與人事 ( 79 年 08 月 08 日)
第26條
藥廠各部門負責人、督導人員及員工均應具備適當之學識、經驗、並接受 參與執行優良藥品製造標準實務之訓練。

無菌作業場所之工作人員,並應接受有關專業訓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