罕見疾病藥物供應製造及研究發展獎勵辦法  ( 89 年 07 月 31 日)
第6條
相同之研究或發明分別申請獎勵時,應就最先提出申請者獎勵之。二個以 上獎勵對象就同一事實共同申請獎勵時,所獲得之獎勵應由全體申請人所 共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