藥害救濟法  總則 ( 100 年 05 月 04 日)
第4條
因正當使用合法藥物所生藥害,得依本法規定請求救濟。

前項救濟分為死亡給付、障礙給付及嚴重疾病給付;其給付標準,由主管 機關另定之。

第一項救濟,主管機關於必要時,得考量藥害救濟基金財務狀況,依藥害 救濟急迫程度,分階段實施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