藥害救濟法  總則 ( 100 年 05 月 04 日)
第3條
本法用詞定義如下:

一、藥害:指因藥物不良反應致死亡、障礙或嚴重疾病。

二、合法藥物:指領有主管機關核發藥物許可證,依法製造、輸入或販賣 之藥物。

三、正當使用:指依醫藥專業人員之指示或藥物標示而為藥物之使用。

四、不良反應:指因使用藥物,對人體所產生之有害反應。

五、障礙:指符合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令所定障礙類別、等級者。但不包括 因心理因素所導致之情形。

六、嚴重疾病:指主管機關參照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及藥物不良反 應通報規定所列嚴重不良反應公告之疾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