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限量核配辦法  ( 105 年 08 月 09 日)
第2條
醫療機構、藥局、獸醫診療機構及畜牧獸醫機構,每年(一月一日至同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)購買第一級、第二級管制藥品數量,不得超過附表之規 定。但其藥品結存量逾規定之年限量一半以上者,得限制其購藥量。

前項機構購用數量如因實際需要超過本辦法附表規定限量時,應檢附管制 藥品增量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(以下稱食品藥 物署)申請,經核定後,其每年可購數量依新核定量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