成藥及固有成方製劑管理辦法  總則 ( 99 年 08 月 05 日)
第4條
成藥中摻用毒劇藥品,如為中華藥典所載者,不得超過常用量三分之一, 其未為中華藥典所載者,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