成藥及固有成方製劑管理辦法  總則 ( 99 年 08 月 05 日)
第3條
成藥中摻用麻醉藥品,除嗎啡含量應在千分之二以下,可卡因應在千分之 一以下外,其他麻醉藥品摻用量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比照上述標準視其劑 量核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