成藥及固有成方製劑管理辦法  販賣之管理 ( 99 年 08 月 05 日)
第13條
藥品製造業者除含藥酒類不得以留置方式供銷家庭用戶外,得將自製之成 藥或固有成方製劑,以留置方式直接供銷家庭用戶。但以供銷民眾購用藥 品較為不便之偏僻地區為限。

家庭留置成藥或固有成方製劑之地區,應由直轄市、縣 (市) 衛生主管機 關每年查核一次,逐步縮減留置地區範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