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  ( 97 年 04 月 30 日)
第2條
化粧品製造工廠,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及共同設備:

一、廠房應與住宅或公共場所隔離為原則,且不得妨害公共衛生及安全。

二、廠房之建築應堅固清潔,其建築設計應能防鼠、防蟲、防塵;室內之 天花板、牆壁及地面,應保持平滑而無裂痕,且應易於清潔不發生粉 塵(如採用環氧樹脂或其他易於消毒清洗之建築材料);室內導管應 選用表面平滑之材料,並應力求隱蔽;排水裝置之排水口應有防止污 水回流之設施。

三、廠內各作業場所(如液劑、粉劑製造場所、包裝場所、倉庫及其他相 關場所)應明確區隔。

四、原料、物料、半製品及成品之儲存場所,得視業者需要適當隔離。

五、容器洗滌設備。

六、廠內之各種容器及製造設備,應視其需要採用不銹鋼、陽極處理鋁、 無毒塑膠或其他耐水性材料,不可使用鉛、鐵、銅及其他有毒化學材 質之物品。

七、符合規定之正確稱量設備,並應定期校正。

八、工作人員之更衣室、洗手設備及工作衣、帽、口罩、手套及鞋履之洗 滌或消毒滅菌設備。

九、視工作上之需要設置鍋爐、抽水機、真空泵、空氣壓縮機、一般用水 處理系統、蒸餾水或純水設備、吸塵排氣或空氣清淨、滅菌設備或空 氣、溫度、濕度調節設備。

十、廠內各製造、加工、分裝作業過程中之設施,應由進料口至出料口採 一貫密閉式作業為原則;其未採一貫密閉式作業者,如有粉塵或有害 氣體產生,應設置局部排氣裝置及負壓操作。

十一、設置產品之批號打印裝置,以直接打印批號及製造日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