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  ( 97 年 04 月 30 日)
第11條
非手工之香皂製造工廠應具備下列設備:

一、不銹鋼貯藏桶。

二、皂化設備。

三、乾燥設備。

四、添加香料、色料設備。

五、壓出機。

六、模製機。

七、切斷機。

前項工廠得視工作需要設置下列設備:

一、鹽析設備。

二、輸送機。

手工香皂製造工廠應具備下列器具:

一、電子秤。

二、不銹鋼鍋。

三、瓦斯爐、電磁爐或其他加熱設備。

四、攪拌器。

五、量杯。

六、溫度計。

七、橡皮刮刀。

八、模型。

九、切皂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