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
( 97 年 04 月 30 日)
第11條
非手工之香皂製造工廠應具備下列設備:
一、不銹鋼貯藏桶。
二、皂化設備。
三、乾燥設備。
四、添加香料、色料設備。
五、壓出機。
六、模製機。
七、切斷機。
前項工廠得視工作需要設置下列設備:
一、鹽析設備。
二、輸送機。
手工香皂製造工廠應具備下列器具:
一、電子秤。
二、不銹鋼鍋。
三、瓦斯爐、電磁爐或其他加熱設備。
四、攪拌器。
五、量杯。
六、溫度計。
七、橡皮刮刀。
八、模型。
九、切皂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