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 總則 ( 106 年 06 月 14 日)
第3條
本條例所稱管制藥品,指下列藥品:

一、成癮性麻醉藥品。

二、影響精神藥品。

三、其他認為有加強管理必要之藥品。

前項管制藥品限供醫藥及科學上之需用,依其習慣性、依賴性、濫用性及 社會危害性之程度,分四級管理;其分級及品項,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設 置管制藥品審議委員會審議後,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,並刊登政府公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