藥事法  總則 ( 106 年 06 月 14 日)
第8條
本法所稱製劑,係指以原料藥經加工調製,製成一定劑型及劑量之藥品。

製劑分為醫師處方藥品、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、成藥及固有成方製劑 。

前項成藥之分類、審核、固有成方製劑製售之申請、成藥及固有成方製劑 販賣之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,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