藥事法  藥物之販賣及製造 ( 106 年 06 月 14 日)
第54條
藥品或醫療器材經核准發給藥物輸入許可證後,為維護國家權益,中央衛 生主管機關得加以管制。但在管制前已核准結匯簽證者,不在此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