藥事法
藥物之販賣及製造
( 106 年 06 月 14 日)
第50條
須由醫師處方之藥品,非經醫師處方,不得調劑供應。但左列各款情形不 在此限:
一、同業藥商之批發、販賣。
二、醫院、診所及機關、團體、學校之醫療機構或檢驗及學術研究機構之 購買。
三、依中華藥典、國民處方選輯處方之調劑。
前項須經醫師處方之藥品,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就中、西藥品分別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