藥事法  總則 ( 106 年 06 月 14 日)
第23條
本法所稱不良醫療器材,係指醫療器材經稽查或檢驗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:

一、使用時易生危險,或可損傷人體,或使診斷發生錯誤者。

二、含有毒質或有害物質,致使用時有損人體健康者。

三、超過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者。

四、性能或有效成分之質、量或強度,與核准不符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