藥事法  總則 ( 106 年 06 月 14 日)
第1條
藥事之管理,依本法之規定;本法未規定者,依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。但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有規定者,優先適用該條例之規定。

前項所稱藥事,指藥物、藥商、藥局及其有關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