器官捐贈移植醫院醫學倫理委員會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  ( 106 年 04 月 12 日)
第10條
醫倫會應製作會議紀錄,與審查案件之文件、資料一併保存至會議召開後 至少七年,供中央主管機關或委託之專責機構隨時調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