驗光所設置標準  ( 105 年 09 月 20 日)
第3條
驗光所應有下列設施:

一、驗光室:

(一)明顯區隔之獨立空間,且不得小於五平方公尺。

(二)空間之直線距離至少五公尺;採鏡子反射法者,直線距離至少二點 五公尺。

(三)驗光必要設備: 1.電腦驗光機或檢影鏡。 2.角膜弧度儀或角膜地圖儀。 3.鏡片試片組或綜合驗度儀。 4.鏡片驗度儀。 5.視力表。

二、等候空間。

三、執行業務紀錄之保存設施。

四、手部衛生設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