驗光人員法  執業 ( 105 年 01 月 06 日)
第9條
驗光人員執業以一處為限,並應在所在地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核准 登記之醫療機構、驗光所、眼鏡公司(商號)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 之機構為之。但機構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,不在此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