驗光人員法  罰則 ( 105 年 01 月 06 日)
第54條
本法所定之罰鍰、停業或廢止執業執照或開業執照,除本法另有規定外, 由直轄市或縣(市)主管機關處罰之;廢止驗光師證書,由中央主管機關 為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