驗光人員法  罰則 ( 105 年 01 月 06 日)
第52條
驗光所受停業處分或廢止開業執照者,應同時對其負責驗光人員予以停業 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。

驗光所之負責驗光人員受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時,應同時對該驗光 所予以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