驗光人員法  罰則 ( 105 年 01 月 06 日)
第45條
驗光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,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; 其情節重大者,並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:

一、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但書或第二項第一款但書規定,為未滿六 歲之兒童驗光。

二、違反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,未將當事人轉介至醫療機構。

三、違反第十四條規定,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