驗光人員法  罰則 ( 105 年 01 月 06 日)
第43條
不具驗光人員資格,擅自執行驗光業務者,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 以下罰鍰。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罰:

一、於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,在醫師、驗光師指導下實習之相關醫學 、驗光或視光系、科學生或自取得學位日起五年內之畢業生。

二、視力表量測或護理人員於醫師指示下為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