驗光人員法  公會 ( 105 年 01 月 06 日)
第38條
驗光師公會有違反法令、章程者,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得為下列處分:

一、警告。

二、撤銷其決議。

三、撤免其理事、監事。

四、限期整理。

前項第一款、第二款處分,亦得由主管機關為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