驗光人員法  公會 ( 105 年 01 月 06 日)
第33條
驗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、監事之當選,不以直轄市、縣(市)驗光師 公會選派參加之會員代表為限。

直轄市、縣(市)驗光師公會選派參加驗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會員代表 ,不以其理事、監事為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