驗光人員法  開業 ( 105 年 01 月 06 日)
第22條
驗光所之廣告,其內容以下列事項為限:

一、驗光所之名稱、開業執照字號、地址、電話及交通路線。

二、驗光人員之姓名及證書字號。

三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容許登載或宣播事項。

非驗光所,不得為驗光廣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