驗光人員法  開業 ( 105 年 01 月 06 日)
第21條
驗光所收取驗光費用之標準,由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核定之。

驗光所收取費用,應開給載明收費項目及金額之收據。

驗光所不得違反收費標準,超額或擅立項目收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