驗光人員法  執業 ( 105 年 01 月 06 日)
第12條
驗光師之業務範圍如下:

一、非侵入性之眼球屈光狀態測量及相關驗光,包含為一般隱形眼鏡配鏡 所為之驗光;十五歲以下者應於眼科醫師指導下為之。但未滿六歲兒 童之驗光,不得為之。

二、一般隱形眼鏡之配鏡。

三、低視力者輔助器具之教導使用。

四、其他依醫師開具之照會單或醫囑單所為之驗光。

驗光生之業務範圍如下:

一、一般性近視、遠視、散光及老花之驗光,包含為一般隱形眼鏡配鏡所 為之驗光;十五歲以下者應於眼科醫師指導下為之。但未滿六歲兒童 之驗光,不得為之。

二、一般隱形眼鏡之配鏡。

三、其他依醫師開具之照會單或醫囑單所為之驗光。

驗光人員執行業務,發現視力不能矯正至正常者,應轉介至醫療機構診治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