生產事故救濟條例  生產事故救濟 ( 104 年 12 月 30 日)
第9條
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生產事故救濟之審議,應設生產事故救濟審議會。

前項審議會由中央主管機關遴聘醫學、法律專家、婦女團體代表及社會公 正人士、機關代表組成。下列各款情形之一,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:

一、單一性別。

二、法學、婦女團體及社會公正人士代表。

審議會組成人員之資格、任期、解任、審議程序與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