生產事故救濟條例  生產事故救濟 ( 104 年 12 月 30 日)
第7條
中央主管機關應設基金,辦理生產事故救濟。基金之來源如下:

一、政府預算撥充。

二、菸品健康福利捐。

三、捐贈收入。

四、基金孳息收入。

五、其他收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