生產事故救濟條例  生產事故救濟 ( 104 年 12 月 30 日)
第20條
辦理生產事故救濟給付相關業務之人員,因執行職務而知悉、持有他人之 秘密,不得無故洩漏,或為自己、他人利益而使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