生產事故救濟條例  生產事故救濟 ( 104 年 12 月 30 日)
第12條
給付救濟後,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中央主管機關應以書面作成處分,命受 領人返還:

一、有具體事實證明依前條規定不應救濟。

二、同一生產於救濟後,提起民事訴訟或刑事案件之自訴或告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