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共場所必要緊急救護設備管理辦法  ( 102 年 07 月 11 日)
第8條
使用 AED 急救結束,設置 AED 場所應填寫 AED 使用紀錄表(如附表 三)。

前項紀錄表及 AED 使用之電子資料,應於急救事件結束七日內,郵寄中 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備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