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共場所必要緊急救護設備管理辦法  ( 102 年 07 月 11 日)
第6條
設置 AED 場所應指定管理員,負責 AED 之管理;管理員應接受並完成 心肺復甦術及 AED 相關訓練,並每二年接受複訓一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