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共場所必要緊急救護設備管理辦法  ( 102 年 07 月 11 日)
第5條
公共場所設置 AED 時,應符合下列規定:

一、AED 應置放於場所內明顯、方便取得使用之處,並附 AED 操作程序 。

二、應於該場所平面圖上標示 AED 位置,並於重要入口、AED 置放處設 有明顯指示標示(標示樣式及顏色如附件二)。

三、應有保護外框、警報及警鈴功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