護理機構設置或擴充許可辦法  ( 101 年 12 月 19 日)
第9條
護理機構經許可設置或擴充之床數,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得廢止其許可或 核減其已許可之床數︰ 一、自許可之日起,逾三年未取得建造執照。

二、自取得建造執照之日起,逾五年未取得使用執照。

三、自取得使用執照之日起,許可設置或擴充之床數,逾二年未全數開放 使用或開放使用後再行停止使用逾二年。

四、最近三年內,已開放床數之占床率,依所在地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 機關之統計資料顯示,未達百分之五十。

五、已完成開放使用後,因故停業一年以上。

六、經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廢止或撤銷開業執照。

本辦法施行前,經主管機關原則同意設置之床數,應自本辦法施行日起一 年內,取得主管機關許可,屆期未取得許可者,應廢止或核減其原則同意 之床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