護理機構設置或擴充許可辦法  ( 101 年 12 月 19 日)
第3條
護理機構申請設置或擴充許可,應向所在地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提 出。其為護理之家機構、產後護理機構設置或擴充後之規模在九十九床以 下者及居家護理機構,由所在地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許可;其為護 理之家機構、產後護理機構設置或擴充後之規模在一百床以上者,由所在 地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初審通過後,報中央主管機關許可。

財團法人護理機構或其他法人依有關法律規定附設之護理機構,申請設置 或擴充許可,應向所在地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提出,由所在地直轄 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初審通過後,報中央主管機關許可。